(2021年12月27日**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,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) 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,合理定位四級法院審判職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等法律規定,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踐,制定本規定。 **條 發明專利、實用新型專利、植物新品種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、技術秘密、計算機軟件的權屬、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**審民事、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**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。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 **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、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**審民事、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;經**高人民法院批準,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,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。 本規定**條及本條**款規定之外的**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**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,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,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。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 第三條 本規定**條、**條規定之外的**審知識產權民事、行政案件,由**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。 第四條 對新類型、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知識產權民事、行政案件,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訴訟法有關規定,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或者自行決定提級審理。 <** id="aswift_2" name="aswift_2" sandbox="allow-**s allow-popups allow-popups-to-escape-sandbox allow-same-origin allow-**s allow-top-navigation-by-user-activation" width="872" height="0" frameborder="0" marginwidth="0" marginheight="0" vspace="0" hspace="0" allowtransparency="true" scrolling="no" src="https://googleads.g.doubleclick.net/pagead/ads?client=ca-pub-0482434302070489&output=html&h=280&adk=2331767259&adf=39473764&pi=t.aa~a.3291761162~i.68~rp.1&w=872&fwrn=4&fwrnh=100&lmt=1650696112&num_ads=1&rafmt=1&armr=3&sem=mc&pwprc=4572068269&psa=1&ad_type=text_image&**at=872x280&url=http%3A%2F%2Fwww.law-lib.com%2Flaw%2Flaw_view.asp%3Fid%3D748074&fwr=0&pra=3&rh=200&rw=872&rpe=1&resp_fmts=3&wgl=1&fa=27&dt=1650696112119&bpp=4&bdt=638&idt=-M&shv=r20220420&mjsv=m202204190101&ptt=9&saldr=aa&abxe=1&cookie=ID%3D944b20d7b6b37890-22d459259fce007f%3AT%3D1636452400%3ART%3D1636452400%3AS%3DALNI_MbGrQaMxWGqswVW6taZZVrRPiFWew&prev_fmts=0x0%2C1200x280&nras=3&correlator=5175276040211&frm=20&pv=1&ga_vid=1182175474.1650696112&ga_sid=1650696112&ga_hid=1389359537&ga_fc=0&u_tz=480&u_his=1&u_h=960&u_w=1440&u_ah=920&u_aw=1440&u_cd=24&u_sd=1.5&adx=132&ady=2051&biw=1423&bih=767&scr_x=0&scr_y=0&eid=44759875%2C44759926%2C44759842%2C44762917&oid=2&pvsid=3652968420858804&pem=920&tmod=1824521378&uas=0&nvt=1&ref=http%3A%2F%2Fwww.law-lib.com%2F&eae=0&fc=1408&brdim=44%2C153%2C44%2C153%2C1440%2C0%2C1440%2C767%2C1440%2C767&vis=1&rsz=%7C%7Cs%7C&abl=NS&fu=128&bc=23&ifi=3&uci=a!3&btvi=1&fsb=1&xpc=yHjUMv9V3c&p=http%3A//www.law-lib.com&dtd=24" data-google-container-id="a!3" data-load-complete="true" data-google-query-id="CJrSmJvKqfcCFUrFTAIdTf8Dng" style="padding:0px;margin:0px;left:0px;position:absolute;top:0px;border-width:0px;border-style:initial;width:872px;height:0px;">**>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**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,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**款的規定,逐案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。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需要**高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或者調整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、區域范圍的,應當層報**高人民法院批準。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 **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 |